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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2)第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道振犯交通肇事罪,于200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琳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褚道振及指定辩护人江洪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2年1月3日8时许,被告人褚道振无照驾驶无号牌的红色正三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海淀区小营西路上地环岛西侧路口时 ,将正在清扫路面的王廷财(男,45岁)撞倒,致王廷财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系重伤) ,随即又在逃跑过程中将行人王启(男,43岁)撞倒,致王启颅脑损伤 ,经医院抢救无效于1月7日死亡 。被告人褚道振再次肇事后继续驾车逃离现场,后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抓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褚道振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褚道振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交通肇事逃逸怎样起诉
对于这起案件,所有人的心情应该都是非常愤怒的。
先不说会是怎样 ,我想说说应该怎样呢?
究竟应该是个怎样的罪行呢?
我们回顾下当时的情景吧:
2010年10月16日晚,李启铭在保定市富海酒楼宴请,饭后醉酒驾驶黑色迈腾轿车(车牌号冀FWE420) ,欲去河北大学新校区接人并顺路送朋友回宿舍 。21时30分许,李驾车驶入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限速5公里),超限速行驶。行至生活区内的超市门前时 ,从后面将同向结伴并行的陈晓凤(穿滑轮鞋)撞起倒地,张晶晶撞倒。但是,李继续驾车行至馨清楼将朋友放下 ,然后驾车返回。途经事发地点时,李启铭仍未停车 。最后,行至生活区南门时,被警卫人员拦住带到警卫室。
以上是起诉书中的案件陈述 ,但是我认为遗漏了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在被拦住是说的“我爸是李刚! ”那句经典名言。
然后我们看看刑法,虽然模糊处不少 ,但其中对危害公共安全最,明确写了如下:
根据中国刑法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以下一些犯罪:
... ...
交通肇事罪
违反规章制度(如劳动纪律 、交通规则、操作规程等)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主观要件,行为人对事故的发生是出于过失,但对违反规章制度 ,则可能是明知故犯。如果是有意制造事故,则要按故意破坏交通工具罪或其他故意犯罪处理。如果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交通运输人员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 ,不构成犯罪 。
... ...
由此可见,李启铭是明显的符合这一规定,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如何判呢?
继续看刑法
...
故意犯罪
1 、基本罪状
实施危险行为
危害不特定对象(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主观故意(直接或者间接)
刑责年龄(放火罪,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14周岁;其他罪,16周岁)
2、加重罪状
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十分符合加重罪状 。
比较有争议的是,是否应该按故意犯罪来定罪。我觉得,像酒后开车 ,在校园里飞奔,基本上是没把行人当回事,不闪开就是找死 ,所以就是故意犯罪!!
符合该罪的应该如何判呢?
...
法定刑(主刑)
1,故意犯罪
(1)基本刑罚:3-10年有期徒刑
(2)加重刑罚: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死刑。
所以至少是10年以上 。
但是由于那句“我爸是李刚”,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不仅让普通中国公民对中国的司法公正寒心,也成了国际社会的美谈 ,严重影响了我国多年建设的依法治国的对外形象。
因此,应该按照最重的刑法来处理。
...
至于实际怎么判,那就看看在中国 ,究竟是法律说的算呢?还是李刚说的算?!!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 ,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 、年龄、民族、职业 、工作单位、住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 、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被告的姓名、性别 、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关于“交通肇事判决书 ”这个话题的介绍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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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览:网上有关“交通肇事判决书”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交通肇事判决书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法律分析:北京市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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