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有关“杭州南山陵园冬至扫墓要预约吗”话题很是火热 ,小编也是针对杭州南山陵园冬至扫墓要预约吗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
该情况要预约。
杭州南山陵园在2023年冬至期间实行预约制 ,预约日期为12月18日至12月22日,预约方式可以通过“杭州民政 ”微信公众号进行,选择“民政服务”到“入园预约”进入预约系统 ,根据陵园所在行政区域,选择扫墓预约陵园,选择预约日期和场次 ,并填写出行方式和预约人数。
南山陵园还实行交通管制,管制日期为12月18日至12月22日,期间所有车辆不进入陵园 。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条例内容
小榄菊花会昨天开始了,大家可以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去观看和游玩。不过需要注意的是 ,互动活动期间会有交通管制,大家出行一定要注意。
基础信息
保持时间
2008年11月22日-12月13日连续22天!中国民间艺术节也同期举行!11月22日开业 。
举办地点
中山小榄居花园
票价
周一至周五门票,20元
周六周日票价30元
这些人是免费的。
小榄居民凭有效身份证周一至周日多次免费入园。
持有小榄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 ,可在菊花会期间持有效居住证游览园区一次 。
12岁以下的儿童将在购买门票的监护人的陪同下免费进入公园。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 、现役军人、符合《残疾人保障法》条件的残疾人、持有效证件的医务人员均可免费入园。
购票方式
游客可在菊园现场售票处或网上购票。
温馨提示:到了现场,可能会有大量的人在排队 。建议提前在网上买票,网上买票有优惠!通过代码进入公园。
总线连接
交通管制
控制时间
11月22日8:30至12月13日23:00。
受控路段
[高峰期]
每周五晚上 、周六和周日全天 ,采用以下控制方法
P1、P2、P3停车场停满后,禁止所有车辆进入民安北路小榄宫花坛与中顺大圩路口(组委会嘉宾车 、有通行证的常驻车、游览车、公交接驳车除外),引导车辆在P4 、P7、P8停车 ,然后乘坐接驳中巴参观展览 。
当P1、P2和P3的停车场已满时,临时启用路边停车位:
1.复兴闸至菊园东门(约300m)两侧停放汽车约120辆;
2.从龙符路口到御景园的路段(约650米)两侧停放着约200辆汽车。
当P1、P2 、P3停车场及上述路边停车位已满时,启动P4停车场 ,将沙口西路、沙口东路改为单向通行。只允许汽车由西向东行驶 。
路祥建华大道与民安北路红绿灯路口禁止所有车辆进入。
[低峰期]
周一至周四全天和周五白天是以下控制方法
P1、P2 、P3停车场停车满后,允许汽车停在复兴闸至菊园东门(约300米)及龙符路口至御景园道路两侧。路边停车位满时,禁止所有车辆进入(除组委会嘉宾车、持通行证的常驻车、旅游大巴 、公交接驳车) 。
停车指南
民安北路两侧中顺大伟摩托车场及人行道P0
提供游客摩托车停车场(免费)。
通行路线:民安北路中顺大围摩托车停车场P0。
低峰和高峰时的离场航线:按进场航线返航 。
聚花园主停车场
供游客的车一直停放(收费)。
路线:民安北路福龙路中顺大为菊花会主停车场P1。
低高峰时段发车路线:菊花会主停车场P1中顺大为民安北路。
高峰时段发车路线:菊花会主停车场P1中顺大围民安北路环镇北路环镇西路程菊大道(S364)珠海、江门、佛山 、广州 。
P2景苑地下停车场
供游客的车一直停放(收费)。
路线:民安北路P2御景园停车场。
高峰时段发车路线:御景园停车场P2民安北路 。
高峰期发车路线:御景园停车场P2民安北路环镇北路环镇西路程菊大道(S364)珠海、江门、佛山 、广州。
P3豫园露天停车场
供旅游巴士、公共交通巴士、特种车辆、游客车辆和员工车辆停放。
路线:民安北路P3御景园露天停车场 。
低峰出发路线:御景园露天停车场P3民安北路。
高峰时段发车路线:P3御景园露天停车场闵
进场路线:民安北路维多利亚港露天停车场P4。
高峰时段及高峰期发车路线:维港露天停车场P4沙口西路(单行道)沙口东路(单行道)105线 。
大新停车场P5
游客车辆全天候停车(收费),公交接驳服务。
通行路线:105国道程菊大道民安中路大新停车场。
高峰时段和高峰期发车路线:民安中路程菊大道(古镇 、江门)105国道广珠西线(佛山、广州) 。
P6海港城停车场
游客车辆全天候停车(收费) ,公交接驳服务。
进入路线:
105国道海港城停车场,
S364江门内程菊大道同安路海港城停车场。
高峰时段和高峰时段出发路线:按原路线返回。
百汇广场停车场P7
游客车辆全天候停车(收费),公交接驳服务 。
通行路线:永宁工业大道环镇北路百汇停车场。
高峰时间离开路线:环镇北路民安北路。
高峰期发车路线:环镇北路永宁工业大道(或古镇东海岸公路)S364程菊大道古镇、江门 、顺德、佛山、广州 。
程菊国际广场P8
供游客的车一直停放(收费)。
通行路线:永宁工业大道环镇北路百汇停车场。
高峰时间离开路线:环镇北路民安北路 。
高峰期发车路线:环镇北路永宁工业大道(或古镇东海岸公路)S364程菊大道古镇 、江门、顺德、佛山 、广州。
P9小榄轻轨站停车场
游客车辆全天候停车(收费) ,公交接驳服务。
进入路线:
(1)105国道(或中江高速)小榄叶公大道民安南路小榄轻轨站停车场 。
(2)环镇南路小榄轻轨站停车场。
高峰时段和高峰时段的发车路线:
小榄轻轨站民安南路(或环镇南路)小榄叶公大道105国道。
:活动信息
1.表演
“花动菊城,风起香山 ”--2005年小榄菊花俱乐部系列活动
文化表演(11场)
活动:11月27日-12月13日
地点:小榄居花园中心广场
“花动菊城,风起香山”--2005年小榄菊花俱乐部系列活动
曲艺文化周(6场)
活动:12月1日-6日
地点:小榄凤山公园
2.竞争
年小榄菊花俱乐部师生插花比赛
活动时间:11月21日
地点:小榄居花园展览馆
“菊城有花 ,香山有风”——2005年小榄菊花俱乐部系列活动东华印刷艺术杯摄影大赛
活动:11月23日-12月13日
地点:小榄镇
第二届太平洋建设杯熊猫体育广东狮王锦标赛邀请赛
活动:11月28日-29日
地点:小榄居花园
2008年,小榄菊花会跑10公里 。
活动时间:11月28日
地点:小榄金融中心-菊园
小榄镇老年人文化艺术节系列活动小榄镇老年人歌唱比赛
活动:11月29日(决赛)
地点:小榄镇百汇时代广场
圣丰社区“读童走 ”亲子阅读活动“童话中国美”儿童童话大赛
活动:12月6日
地点:小榄镇盛丰社区文化活动中心
3.展览
“花动菊城,风起香山”--2005年小榄菊花俱乐部系列活动
年全国书画名家邀请展暨小榄镇档案馆收藏展
活动:11月21日-12月13日
地点:小榄美术馆
年小榄菊花俱乐部花卉艺术展览
活动:11月22日-12月13日
地点:小榄居花园展览馆
2008年小榄菊花俱乐部“人人种菊 ”活动
大型展览评选活动
活动:11月23日-12月13日
地点:小榄居花园
年小榄菊花俱乐部摄影比赛作品展
活动:11月22日-12月13日
地点:小榄居花园展览馆
“小榄印社杯”小榄镇“最美太阳节”青少年书画大赛获奖作品展
活动:11月7日-12月10日
地点:小榄文化中心书画馆
4.阅读活动
读取交流电
盛丰社区品牌活动——“一缕阳光”关爱青少年成长第三期
活动:12月1日
地点:小榄镇盛丰社区文化活动中心
沙口社区统办杜悦会
活动:12月5日、12日。
地点:小榄镇沙口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
新城社区“伊通穿越 ”故事分享会
活动:12月6日
地点:小榄镇新城家庭综合服务中心
永宁社区户外故事会(冬至主题)
活动:12月6日、20日。
地点:小榄镇永宁东园公园
永宁社区主题阅读课
活动:12月6日 、20日。
地点:小榄镇永宁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
永宁社区步行图书馆
活动:12月12日
地点:小榄镇永宁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
九洲集社区年青少年阅读分享会
活动:12月12日、26日 。
地点:小榄镇九洲集社区图书馆
“漫步程菊”人文徒步活动小榄特色古建筑
活动:12月13日
地点:小榄镇新市社区唐城图书馆
小脚丫在线故事《最勇敢的男孩》
活动:12月13日
地点:小榄文化中心
5.**。
**——《特警队》
活动时间:11月23日
地点:小榄镇基东2社区泰丰1号
**——《影》
活动时间:11月23日
地点:小榄镇基东2社区泰丰2
**——《解放终局营救》
活动时间:11月24日
地点:小榄镇绩溪社区文成广场
**——《人间_喜剧》
活动时间:11月24日
地点:小榄镇鸡西社区文化广场
**——《打过长江去》
活动:12月1日
地点:小榄镇朱元社区13村室内篮球场
**——《叶问4》
活动:12月1日
地点:小榄镇西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
**——《叶问4》
活动:12月2日
地点:小榄镇街西一社区广丰文艺活动中心。
**——《叶问4》
活动:12月2日
地点:小榄镇联丰社区联发文化广场
**——《叶问4》
活动:12月3日
地点:小榄镇永宁社区中心公园 ,小榄镇永宁社区绿茵休闲园 。
**——《打过长江去》
活动:12月4日
地点:小榄镇鸡西社区文化广场
**——《叶问4》
活动:12月5日
地点:小榄镇沙口社区前院,小榄镇沙口社区于安澜体育场。
**——《特警队》
活动:12月6日
地点:小榄镇街西一社区广丰文艺活动中心。
**——《来日方长》
活动:12月7日
地点:小榄镇西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
**——《打过长江去》
活动:12月7日
地点:小榄镇新市社区凤山公园
**——《叶问4》
活动:12月9日
地点:小榄镇新市社区凤山公园
**——《大赢家》
活动:12月11日
地点:小榄镇西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
**——《来日方长》
活动:12月11日
地点:小榄镇新市社区凤山公园
**——《打过长江去》
活动:12月12日
地点:小榄镇永宁社区中心公园
**——《叶问4》
活动:12月12日
地点:小榄镇永宁社区罗沙公园
6.其他人
小榄菊花俱乐部2008年棒球体验活动
活动:11月22日-12月13日
地点:小榄居花园
年人菊花宴
活动时间:11月23日
地点:小蓝宫酒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负责 、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制度,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 ,实行目标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森林防火法律 、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指导森林防火责任制的建立;
(三)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有关森林火灾隐患整改;
(四)组织、协调和指挥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
(五)研究 、协调本行政区域有关森林防火工作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建立专职指挥制度 ,加强对专职指挥人员的培训,推进森林火灾扑救专业化、规范化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责任,做好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
第七条林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和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健全森林防火组织 ,订立森林防火公约,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实行森林防火分片包干责任制。
森林、林木 、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 ,承担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责任。
第八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本省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责任区域 ,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共同做好联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森林防火工作成效显著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 ,避免重大损失的;
(三)扑救森林火灾表现突出的;
(四)推广和运用森林防火技术取得显著成效的;
(五)为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作出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上一级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
井冈山、庐山 、南昌西山以及其他林区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本区域森林火灾专项应急预案 ,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演练 。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防火规划 ,建立火灾监测预警系统和指挥通信系统,设置火情瞭望台 、火险监测站和电子监控、无线通信等设施、设备;在林区主要入口或者人员活动频繁的地方设立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合理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者开设防火隔离带,建设防火通道;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建设森林火灾扑救物资储备库 ,储备森林防火物资和器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 、火情瞭望台、火险监测站和电子监控、无线通信等设施 、设备。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教育、司法行政 、广播电视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和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安全避险知识,增强全社会森林防火意识 。
每年10月为本省的森林防火宣传月。春节、清明、冬至等森林火灾易发期 ,各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森林防火宣传。
第十四条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 、设立旅游区、新建开发区或者建设其他可能影响森林防火安全的工程设施的,应当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者开设防火隔离带、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森林防火设施。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 、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规划 、验收阶段 ,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穿越林区的电线、电缆 、管道进行安全检测检修,采取有效防火措施,防止因线路、管道故障引发森林火灾。
因林木生长危及电线、电缆或者其他管线安全,导致森林火灾隐患的 ,应当及时采取消除措施 。需要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伍。
林区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和林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 。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群众扑火应急队伍。
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群众扑火应急队伍应当配备扑救工具和装备 ,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消防机构,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
第十七条林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森林、林木 、林地的经营单位、个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承担下列森林防火职责:
(一)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讲解防火知识;
(二)巡山护林,管理野外用火 ,制止违反规定的野外用火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三)及时报告火情,参加森林火灾扑救 ,协助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林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森林火灾信息员,森林火灾信息员应当及时报告火情。
第十八条森林防火是一项全年性的工作,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为本省森林防火重点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决定提前或者延长森林防火重点期,决定提前或者延长森林防火重点期的 ,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 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森林防火重点期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
春节、清明 、冬至期间和春耕备耕、秋收季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加强野外用火监测,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第二十条森林防火重点期内 ,禁止在森林防火区烧荒、烧田埂草 、烧草木灰、焚烧秸杆、吸烟 、烤火、野炊、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一切野外用火。
因造林整地 、烧除疫木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申请野外用火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交包括用火目的、地点、面积以及防火安全措施等内容的书面用火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实地核查用火单位或者个人的防火安全措施。
(三)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予以批准的意见 ,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予以批准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书面告知用火单位或者个人。
经批准野外用火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并派员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到现场进行指导。
经批准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 ,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组织扑火人员,在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下天气条件下用火;用火结束后 ,应当检查清理火场,确保火种彻底熄灭,严防失火 。
第二十一条森林防火重点期内 ,森林 、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进入林区的旅客列车和汽车,司乘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严防旅客丢弃火种。
第二十二条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巡查。执行检查、巡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进入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对携带的火源 、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应当集中保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森林防火重点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 、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 ,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
第二十四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信息 ,必要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降低森林火险等级。
广播、电视、报纸 、政府门户网站等应当根据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要求,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报。
第二十五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防被监护人进入森林用火、玩火 。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 ,应当立即报警。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
毗邻交界地区发现森林火灾的 ,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全力组织扑救,并互通信息,互相配合 ,不得互相推卸责任。
第二十七条发生下列森林火灾,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省人民政府 ,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一)省际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
(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森林火灾;
(三)受害面积在一百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 、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其他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六)超过十二个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七)需要省人民政府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八)其他影响重大的森林火灾。
第二十八条发生森林火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办法,根据火灾现场情况 ,合理确定扑救方案,组织人员 、调集所需物资并指定负责人及时到达森林火灾现场具体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
发生森林火灾时,有关部门以及森林消防、群众扑火应急等扑火队伍 ,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
在森林火灾现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
第二十九条驻赣武装警察森林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统一调动 ,并接受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
省人民政府支持驻赣武装警察森林部队建设,提高其扑救森林火灾的作战能力。
第三十条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 ,全力救助遇险人员,及时疏散 、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 ,尽最大可能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主要力量,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 、未成年人和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第三十一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决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开设应急防火隔离带或者转移疏散人员;
(二)拆除或者清除阻碍森林火灾扑救的有关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障碍物;
(三)人工增雨 、应急取水;
(四)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五)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 、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六)其他应急措施 。
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征用物资、设备 、交通运输工具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森林火灾扑灭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工具,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
第四章 灾后处置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 、事故责任和损失情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 ,并在森林火灾扑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调查报告 。
发生在行政区域交界地着火点位置不清的森林火灾,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森林火灾扑灭后 ,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森林火灾的有关情况建立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森林火灾情况统计,按要求上报 。
第三十四条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向社会发布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第三十五条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三十六条省或者设区的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决定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跨区域执行扑救任务的 ,应当给予执行扑救任务的森林消防队伍适当补助。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森林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 ,由起火单位支付。
森林火灾肇事单位 、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 。
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第三十七条因森林防火责任不落实 ,防控措施不力,造成野外火源失控、森林火灾频发、发生人员伤亡或者重大以上的森林火灾的县(市 、区),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依照省有关规定将其确定为森林防火重点管理县(市、区),予以督促整改。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并将森林防火专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预防、扑救和基础保障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在林区依托森林资源从事旅游活动的景区景点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森林防火措施 ,落实森林防火责任,每年将不低于百分之三的门票收入用于本单位经营区域的森林防火 。
第四十条省人民政府加强航空护林工作,建立相关单位参与的航空护林协作机制 ,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建设,并保障航空护林所需经费。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航空护林机构应当做好航空护林规划的拟定和实施、航空灭火的组织和协调以及相关飞行的管理和保障工作。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森林火灾保险保费补贴机制,鼓励和支持森林 、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火灾保险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管理机构应当为所属的专业森林消防队队员依法办理养老、医疗 、工伤等社会保险 ,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乡(镇)人民政府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为所属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二条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车辆通行费和车辆购置税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予以免除 。
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时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予以批准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 、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烧荒、烧田埂草 、烧草木灰、焚烧秸杆、吸烟、烤火 、野炊、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的 ,由森林防火人员进行教育劝阻或者制止违法行为,并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造林整地 、烧除疫木等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经批准野外用火,而未按照规定的操作要求用火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火情瞭望台、火险监测站和电子监控 、无线通信等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造成损毁的,责令赔偿损失;并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高火险期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在森林高火险区内野外用火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所称林区 ,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山区、丘陵区和平原地区的林场及成片林地。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 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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